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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1 | 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给我带来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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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学校通知关于教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本县的实施方案居然是单位为职工缴费2%,教师本人缴5%,我自己不相信,就上网查了河北省和张家口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摘录如下:

   省住房公积金缴费第十八条规定: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受此待遇单位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5%、个人最高为职工工资的10%,单位和个人最低不能低于5%。

   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所缴住房公积金至少不低于5%。 职工工资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的利民政策,一旦到了地方就面目皆非了,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什么和省市的差距如此之大呢?单位为个人缴的那部分,就连上边规定的最低不得少于的5%都达不到。

   理由很简单,我们是贫困地区,可是我也在网上查了周边其他贫困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没有一个地区单位为个人缴费低于5%的。

   也许这不是政府的错,可是就没有人想一想以下的事实:

   贫困地区的教师,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及其他补贴比起发达地区的教师是不是更差,更少。他们为教育教学所付出的代价是不是更多。他们在教学工作中是不是会更辛苦。那么,政府部门不但没有在政策上倾斜一下,给贫困地区广大教师一个合理公平的政策法规。而是越贫困落后的地区的工作人员的待遇越低。

   作为一直奉献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我很疑惑:在这个以人为本的时代,贫困地区教育工作者的待遇什么时候才能够真正得到改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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